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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黑龙江省方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均没有加盖方某高速管理处公章,无法认定该组证据出处,故本院对此证据拟证明关某某接受方某高速管理处规章制度管理约束的事实不予采信。2.关某某举示的证据A3,账号为62×××955的银行卡及其账号的银行流水明细、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拟证明:关某某在方某高速管理处工作是按月开工资,按月发放工资而不是劳务费。方某高速管理处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工资流水可知,其收入由承包的路段公里长短而增减。由此可以证明关某某负责的报酬是根据承包里程的长短确定的。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仅证明关某某收入情况及收入多少与养护路段的公里长短有关,无法证实其与方某高速管理处系劳动关系,故对该组证据拟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3.关某某举示的证据A4,慰问信、荣誉证书、先进养护工奖金信封、慰问金信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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