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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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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以上三组证据及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三组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王某拟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2.刘某某举示的(2017)黑0124民初789号案件开庭庭审笔录的证人证言,拟证实刘某某与魏石光的债务是现场赌债有高额利息。王某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1.刘某某所提供笔录当中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必须到庭接受法庭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证,因为证人没到庭,所以上次庭审笔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方正县人民法院已经给刘某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的期限为2018年5月2日,也就是说刘某某提供的所有材料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供否则庭审后不应当再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虽系(2017)黑0124民初789号案件庭审笔录,但该证据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且根据证据规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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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平、汝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汝志平作为案外人对涉案车库主张权利是否能够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汝志军起诉主张其已支付50,000.00元购买车库款,但是北京龙兴华辉投资有限公司收据中体现全款交款的金额为人民币4,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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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与姜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与成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姜某某为成某某所出借据予以证实,姜某某应偿还成某某欠款;因此债务为姜某某、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姜某某、李某某均有偿还此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成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某某欠款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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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洛东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借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故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举示了微信截图9张,并出示了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用以证明原告在2017年04月09日开始已经开始向洛东华主张权利。经质证,原告对康某某举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康某某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洛东华在建设房地产过程中,因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2015年原告向方正县人民法院起诉洛东华,要求其偿还欠款,后撤诉。2016年04月13日,被告洛东华重新给原告王某某出具20万元借据,并由康某某提供担保,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未约定利息。2016年7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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