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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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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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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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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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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退赃,并赔偿了受害人49000元,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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