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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被告人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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