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拔打“120”抢救电话,与巡逻至事故现场的交警参与救助,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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