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樊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当庭如实供述,其行为已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樊某赔偿了被害人巴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巴某某的家属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樊某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樊某表现一贯良好,建议对被告人樊某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樊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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