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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钮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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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罪)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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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故意伤害案)_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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