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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杨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请求对其判处缓刑。杨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对杨某某判处缓刑也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杨某某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但综合本案各种情节予以考虑,判处缓刑更为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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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晓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亚晓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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