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退还戒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已经退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初犯、偶犯,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钟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经退还,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唐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经退还,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朱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赃物已经退还,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何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有自首情节,且其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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