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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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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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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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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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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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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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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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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多次恐吓他人,对被害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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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损失4430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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