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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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