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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