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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对被告人李付军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李付军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付军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认罪,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付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军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李付军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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