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盗窃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经追回,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且系年满82岁的老人,并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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