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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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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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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有证据证实蒋某甲在天源酒店听到吵闹声后赶到了案发现场,但证明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的证据不足,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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