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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房屋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车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是错误的,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一审期间,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湖大司鉴中心所作的[2016]汽鉴字第45号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案卷材料,计算现场路面上车辆行驶的能量得出的结论,未考虑案发当天的下雨天气,有泥沙且湿滑路面的摩擦力、变形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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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沈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判赔偏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沈珍芳、李某某、沈某某上诉提出要以浙江省的计算标准来计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护理费和按实际支出来计算丧葬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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