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发时无驾驶正三轮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驾驶的车辆无号牌,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另被告人系初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范围,可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状中所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来确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主张的部分,应视为某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一节,因肇事车辆无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该笔损失,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一节,可依《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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