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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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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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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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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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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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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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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吾斯慢·麦某某伊某)(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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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怕塔木·那某提拉)(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怕塔木·那某提拉)(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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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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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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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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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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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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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非法狩猎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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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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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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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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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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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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