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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