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努尔巴拉提·海某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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