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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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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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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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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补种大量苗木,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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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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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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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计利)(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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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所采伐林木蓄积较小,其采伐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较小,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较轻。且其认罪认罚,却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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