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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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了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了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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