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合同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合同诈骗案)(黄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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