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已全额归还了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已全额归还了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已全额归还了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已全额归还了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已全额归还了透支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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