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石某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某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3月23日,财产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王俊莲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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