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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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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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