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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