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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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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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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拉某某·阿不都万里)(公开版)_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拉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的拉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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