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物品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具有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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