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准予减刑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卜云飞 第页/共页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