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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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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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