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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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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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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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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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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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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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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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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2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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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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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将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其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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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18mg/100ml,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系初犯,且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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