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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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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归还透支的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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