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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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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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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驾车拦截被害人杜某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杜某某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致使杜某某轻伤,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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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参与了伤害张某案;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在潘某某被砍案中,与程某某之间形成了共同的犯意联络,且张某某邀约来的人员是否参与砍击潘某某存疑。同时,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认定张某某实施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未过追诉时效,也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在追诉期限内,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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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一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形;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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