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案情、性质及被告人吕某某的态度,对其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白彦平 书记员: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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