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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刘某、孙晓燚、高继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已达到九级伤残,精神上遭受一定程度的痛苦,本院酌情支持2000.00元。对原告提交的床费210.00元、床垫费360.00元,虽未有正式票据,但根据原告当时实际病情,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孙晓燚、高继成负担。拐杖费145.00元、大兴安岭欣建民医药连锁第二药店开具的52.00元和335.00元药费,因原告未提供医生出具的院外供药医嘱,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用112,325.83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00元(30天×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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