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系未成年犯罪,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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