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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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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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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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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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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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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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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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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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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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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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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提供房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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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提供他人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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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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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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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免费收受他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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