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聂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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