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6只珠颈斑鸠(死体)、1只珍珠鸡(死体)现均已被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6只珠颈斑鸠(死体)、1只珍珠鸡(死体)现均已被公安机关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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