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至界埠镇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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