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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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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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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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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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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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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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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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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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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坦白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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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刑事和解、自首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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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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