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某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某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12.78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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