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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卫国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刁卫国在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民事赔偿未履行,同意执行机关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卫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李沫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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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后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扣押在案的×××号猎豹牌白灰色小型普通客车及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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