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亲属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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