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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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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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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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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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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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