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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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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海波)(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丙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电瓶4个、电鱼竿2根、普通铁桶1个已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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