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全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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