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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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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戴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戴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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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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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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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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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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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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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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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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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戴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戴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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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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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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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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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邹**(不起诉)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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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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