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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文、翟建武、翟亚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文、翟建武、翟亚鹏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席永革人民陪审员 张端平 书记员: 席卫东